提出的理由

当时中国政府方面提出的理由是:这样投资于铁路及其他生
利事业,即是为教育事业设立基金的“最有利益之计划”o所以两
国政府换文中都明白规定“在英国用去之款,当作为中国董事会借
给各铁路或其他生产事业的借款,应支付利息及担任最后清偿。
凡清偿该项借款本利之款项,均应交付该董事会,由该董事会即行
用诸教育事业”o所以管理中英庚款董事会所定“借用英庚款保息
办法”中,有下列的规定:
(一)凡向董事会借用庚款,应照中央之规定,按照周息
五厘计算利息。
(二)中国到期款项,各机关借用时,应先扣利息一年。
其第二第三两年利息亦应预付。至第四年起之利息,到期再
付。在伦敦款项,各机关借拨后,其每一次到期之年息不能清
付时,应即停付继续借拨在中国及伦敦部分之款项。
(三)凡借用庚款机关,其本身能生利者,该借款利息应
由该机关在其收入项下按期提付。遇不敷时,应由主管机关
负责筹还。
(四)凡借用庚款机关,其本身暂时不能生利者,该借款
利息应由借用之主管机关指定他项的确收入,清付到期应付
利息。或由该主管机关商妥财政部指定的款按期垫付之。
(五)凡借用庚款机关,其本身非系生利者,该项借款利
息,应由借用之主管机关商请财政部指定的款按期清付之。